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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式惩戒不可取
□张立美
文章字数:
  人们常说,缺乏惩戒的教育并非完整的教育。当学生犯下错误时,老师要求其书写检讨,这一行为无可厚非,既是必要的教育惩戒,也是教师尽职尽责的体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就明确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与日常管理中,对于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进行口头或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措施。
  然而,教师不能将教育惩戒与体罚学生、侮辱学生混为一谈,更不能把正常的管教异化为对学生的人格侮辱,这是教育惩戒不可逾越的底线。老师要求学生一字排开跪在地上写检讨,这种管教方式显然是对学生的侮辱,严重践踏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客观上也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已然超出了教育惩戒的正常范围,逾越了教育惩戒的边界。
  事实上,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有着明确的界限划分,明令禁止教师将教育惩戒异化为体罚或侮辱学生的行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也规定教师“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等行为。教师若违反这些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暂停其履行职责或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若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教育惩戒与体罚、侮辱学生有着本质的区别。教育惩戒的目的是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和负责,其方式是温和、理性且尊重学生人格的。而体罚和侮辱学生则是以伤害学生身体或尊严为手段,往往是教师情绪失控或教育能力欠缺的表现,不仅无法达到教育的目的,还会让学生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对学习和学校产生恐惧。
  总而言之,当学生犯错时,教师理所当然要严格管教,不能听之任之,这是教师的义务和责任。但教师管教学生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管教手段不能超出教育惩戒的边界,更不能异化为体罚或侮辱学生,这两者必须清晰区分开来。这就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定期对教师进行教育惩戒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帮助教师准确把握教育惩戒与体罚、侮辱学生的边界,确保其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同时,教师自身也要管控好个人情绪,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在开展学生教育工作时多一些耐心和爱心,深刻认识到教育的真谛是唤醒学生内心的良知与自觉,而非通过强制手段驯服他们。只有这样,才能让教育惩戒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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