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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当小惩大戒
□张学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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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犯有错误且屡教不改的学生,若不加以惩戒,难以使其幡然醒悟,甚至可能让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与此同时,这类学生的行为还会严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的和谐氛围,侵犯其他学生的学习权、发展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此类情况,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必须明确的是,“惩”仅仅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小惩”实现“大戒”,引导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
  自2021年教育部下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来,各地纷纷结合实际情况,对惩戒的标准、流程、措施和办法等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实化,为学校和教师实施科学惩戒提供了具体指南。然而,作为一种教育行为,无论惩戒的过程和措施多么严谨,它都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不应被过度依赖。在实施“惩”的过程中,力度上要慎之又慎,杜绝冲动与急躁;方式方法上要细之又细、严之又严,绝不能任意而为。这既是由教育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依法执教的必然要求。
  “小惩”的首要前提是确保不能伤害学生。这里的“惩”更多是一种具有仪式感和象征性的教育方式,目的是让学生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在实施惩戒时,既要避免对学生造成肢体上的伤害,更要杜绝对其人格的侮辱。否则,惩戒很容易异化为惩罚,偏离教育的初衷。由于惩戒与惩罚之间并没有绝对清晰的界限,这也是许多教师因惩戒不当而陷入困境、留下“后遗症”的重要原因。“小”不仅意味着惩戒的力度小、涉及范围小,还要求惩戒的切口小、形式巧妙。要么不实施惩戒,一旦实施,就必须在安全、绿色的前提下收到应有的教育效果。
  “大戒”的核心在于确保惩戒的实际效果。“惩”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在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对学生实施的一种“不温和”的教育方式,其目的是让学生在经历适度的磨砺后“动心忍性”,进而“增益其所不能”。因此,教育效果应更多地体现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例如,教师需要根据学生错误的大小、性格特点、心理接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制定详细的惩戒预案,精心选择惩戒的措施、办法和场所等,确保学生能够接受、乐于接受,尽量避免衍生出其他问题。
  实施惩戒还要做好必要的保障措施。从本质上讲,“惩戒”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短时间内可能会引起学生的身心不适。因此,教师不能在惩戒后就“一惩了之”,而应在惩戒后进行必要的观察:关注学生的情绪变化,检查是否对学生造成了伤害,评估惩戒的实际效果。如果惩戒过轻,未能达到教育目的,可以适度追加其他合理的惩戒措施;如果惩戒过重,则需要对学生进行适当安抚,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将情况告知家长,共同做好后续的观察与教育工作。
  做好日常的家校对接同样至关重要。这种对接不应只在学生出现问题后才进行,而应将工作做在平常。例如,教师应主动了解学生的性格爱好、家庭困难、父母的期望等情况,争取获得家长的信任与支持。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家长主动配合学校和教师的惩戒工作;另一方面,即便出现惩戒不当的情况,也更容易得到家长的理解与谅解。
  总之,“惩戒”并非简单的惩罚,也不只是学校和教师的事情,它是立德树人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是家校合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做好科学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还应加强与学校、家长、同事、学生等各方面的全面沟通,让惩戒在阳光下进行,使学生在被惩戒后能够心悦诚服,让家长感受到教师的拳拳爱心,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惩戒的时效与实效,助力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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