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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要把握好“边界”
□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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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犯了错,管还是不管,罚还是不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有段时间赏识教育理念被过度推崇,导致教育实践中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很多人对学生的任何表现都不敢说“不”,甚至出现了所谓的“零批评教育”。在这种背景下,教师惩戒权在实际教育场景中逐渐边缘化。有些教师由于担心教育效果适得其反、遭受误解或被家长投诉,最终选择“明哲保身”的教育态度,对学生既不敢严格管教,也不愿主动管理,最终陷入无力管教的困境。究其根本,这一系列问题的症结在于教育惩戒权与日常管教权的法律界定不够清晰,相关保障机制严重缺失。学校应该探索不能越界、科学合理的惩戒方式。
  首先,必要的惩戒是教师的职责。“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学生做得不对,教师自然要去批评、纠偏和引导,这是教育的基本准则。倘若教师因畏惧、懈怠、无能或轻视而放弃惩戒教育,导致学生是非观念模糊、行为失范,又怎能称之为“尽职尽责”呢?
  谁都知道,葱郁的小树苗如果不及时修枝剪杈,极易长成歪斜的树木;温室里的花朵如果不经历自然界的雪雨风霜,难以绽放真正的芬芳。同样,在过度呵护中成长的学生,如同精美的玻璃制品,外表光鲜却脆弱不堪,稍遇挫折便支离破碎。过度赏识只会造就脆弱、自我的性格,学生会形成缺乏合作精神、意志薄弱、抗挫能力差等心理缺陷。
  其次,实施教育惩戒要有温度。教育惩戒要以爱为前提,因材施“惩”,惩戒前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变化,惩戒后更要注重人文关怀,不能揪住错误不放,更不能在不同场合冷嘲热讽,要多理解、少苛责。正所谓“爱之深,责之切”。但如何在“责”的同时,让学生从情感上感受到爱,从心理上乐于接受,就需要从心理学角度探讨“责”的目的、分寸、时机和方式。
  要培养学生成为意志坚强、堪当大任的人,教师就要保持必要的威严,善用惩戒手段。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规范,在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以制止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的教育方式。然而近年来,教育惩戒一度被曲解为非人道、反教育的落后方式。不可否认的是,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质还是不同。因为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那些背离教育目的甚至违法的惩罚方式,例如一些教师惯用的体罚,都不属于教育惩戒范畴。
  最后,实施教育惩戒要讲策略。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职责不仅在于传授知识,更在于塑造人格、培养品德。在这个过程中,适度的惩戒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所谓的“严师出高徒”正是对这种教育智慧的生动诠释。这种“严”并非简单的惩罚,而是基于爱与责任的引导,是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缺点的必要手段。第一,惩戒要建立在真诚的人道关怀基础上,没有爱的惩戒是粗暴的,没有批评的爱则是溺爱。第二,要讲究方式方法。遇到“热问题”不妨冷处理,待控制好自身情绪后,再与学生进行沟通。第三,要掌握好惩戒的尺度,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话语,充分考虑被批评者的性格特征、日常表现等。第四,要做到就事论事不翻旧账,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既严格要求又充满关爱。最后,我们追求惩戒教育的最高境界应当是“踏雪无痕,润物无声”——既达到教育目的,又不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离不开试错,学生也是在试错中不断成长的。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学生认识错误,而非贬低其人格,要让每个学生都能理解教师的良苦用心并引以为戒。当前教育部门多次重申教师惩戒权,正是为教师正当行使教育职责提供有力保障。希望国家在支持教师合理管教的同时,能进一步细化惩戒标准,确保教育惩戒权不被束之高阁也不致过度使用。
  教师也要牢记,教育是有温度的,惩戒贵在适度,过严或过宽都不可取。要明确惩戒仅是教育手段而非最终目的,必须把握合理边界,坚持“小惩大诫”的教育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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