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考古人才振兴计划 团队最高可获资助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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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讯 据央广网消息,近日,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发布《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提出要为建立健全文物考古人才队伍选拔培养机制,发挥战略人才力量的引领带动作用。
《办法》规定,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是文物考古领域组织实施的人才创新团队培养工程,工程实施周期5年择优遴选100支文物考古人才创新团队,并对创新团队开展考古综合研究、考古科技方法研究、文物保护技术研究等予以资助。对每个创新团队开展工作支持周期不超过5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20万元。
国家文物局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具体组织开展专家管理、申报评审、项目公示、中期评估、结项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负责审核国家文物局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方案,并批复下达项目经费。
在资格条件方面,创新团队遴选要求要根据业务领域与研究方向组成团队;团队的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应体现学科交叉属性,由多学科组成;原则上每个团队应由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第二负责人和不少于5名团队骨干成员组成,鼓励团队跨部门、跨区域组建;团队应吸纳不少于3名在校硕博士研究生参与项目研究(不属于团队成员)。
在立项管理方面,评审专家通过审阅材料、通讯评审、现场答辩、远程视频等方式,对申报团队的专业能力、梯队结构、发展潜力和研究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资助对象、项目内容、实施计划、资助额度等进行重点审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的建议。国家文物局对当年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后,确定年度资助创新团队,签订项目任务书。对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创新团队,以及跨部门、跨区域组建的团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评审标准,优先予以支持。
在经费管理方面,国家文物局与创新团队签订项目任务书后,拨付创新团队首笔资助经费(不超过总额8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资助经费。中期评估未通过的团队,1年后再次评估,仍未通过的停止资助。结项验收后,存在经费结余的,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财政有关规定退回。
在监督检查方面,对存在学术作假或剽窃等行为,以及违反财务、诚信等不端行为,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清退,5年内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得立项支持的,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办法》规定,全国考古人才振兴计划项目是文物考古领域组织实施的人才创新团队培养工程,工程实施周期5年择优遴选100支文物考古人才创新团队,并对创新团队开展考古综合研究、考古科技方法研究、文物保护技术研究等予以资助。对每个创新团队开展工作支持周期不超过5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20万元。
国家文物局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具体组织开展专家管理、申报评审、项目公示、中期评估、结项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负责审核国家文物局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方案,并批复下达项目经费。
在资格条件方面,创新团队遴选要求要根据业务领域与研究方向组成团队;团队的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应体现学科交叉属性,由多学科组成;原则上每个团队应由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第二负责人和不少于5名团队骨干成员组成,鼓励团队跨部门、跨区域组建;团队应吸纳不少于3名在校硕博士研究生参与项目研究(不属于团队成员)。
在立项管理方面,评审专家通过审阅材料、通讯评审、现场答辩、远程视频等方式,对申报团队的专业能力、梯队结构、发展潜力和研究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资助对象、项目内容、实施计划、资助额度等进行重点审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的建议。国家文物局对当年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后,确定年度资助创新团队,签订项目任务书。对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创新团队,以及跨部门、跨区域组建的团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评审标准,优先予以支持。
在经费管理方面,国家文物局与创新团队签订项目任务书后,拨付创新团队首笔资助经费(不超过总额8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资助经费。中期评估未通过的团队,1年后再次评估,仍未通过的停止资助。结项验收后,存在经费结余的,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财政有关规定退回。
在监督检查方面,对存在学术作假或剽窃等行为,以及违反财务、诚信等不端行为,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清退,5年内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得立项支持的,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