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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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讯 据中国教育新闻网消息,9月13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21日起施行。
此次国防教育法修订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党对国防教育的领导。一是旗帜鲜明地在法律中明确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二是在法律中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三是完善党领导国防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
国防教育法在学校国防教育方面也做了“加法”,明确了相关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着眼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的国防教育体系,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小学和初级中学、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途径等进行补充完善,并对国防教育课程设置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将学校国防教育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这与兵役法规定做好了衔接。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训相关要求。国防教育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炼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同时规定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此外,国防教育法拓展了社会国防教育的方法和渠道,包括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加对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要求。为了确保国防教育法的有关制度能够落实落地,本次国防教育法修改在保障措施方式作了三方面完善。一是关于物质条件方面的保障。国防教育法对于原有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社会捐助、文物保护、军营开放工作等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二是进一步优化国防教育教员选拔条件,要求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时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设置,增加了有关法律责任的适用情形和适用对象,对于有关违法情形增加了民事责任规定等。
此次国防教育法修订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党对国防教育的领导。一是旗帜鲜明地在法律中明确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二是在法律中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三是完善党领导国防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
国防教育法在学校国防教育方面也做了“加法”,明确了相关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着眼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的国防教育体系,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小学和初级中学、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途径等进行补充完善,并对国防教育课程设置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将学校国防教育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这与兵役法规定做好了衔接。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训相关要求。国防教育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炼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同时规定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此外,国防教育法拓展了社会国防教育的方法和渠道,包括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加对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要求。为了确保国防教育法的有关制度能够落实落地,本次国防教育法修改在保障措施方式作了三方面完善。一是关于物质条件方面的保障。国防教育法对于原有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社会捐助、文物保护、军营开放工作等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二是进一步优化国防教育教员选拔条件,要求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时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设置,增加了有关法律责任的适用情形和适用对象,对于有关违法情形增加了民事责任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