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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学生发展权益是课后服务的应有内涵
□孟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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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课后服务已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和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但在方便部分家长接送孩子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在强调大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背景下,要想达到既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又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的效果,必须在开展课后服务时统筹考虑,包括重视学生的发展权益,并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等。
  某些课后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学生原有的科学作息规律和成长规律,并弱化了家庭教育的作用,亟待采取更全面、更务实、更切合学生身心规律的举措。
  国家对于中小学学生的学习时间与内容,有着明确规定与设置,这样的安排是基于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得出的科学结论,有利于学生长远的成长发展。而现在相关学校开展的课后延时服务,大多延长了一节课甚至更长的时间。暑假等假期中的托管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家长的后顾之忧,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限 制了学 生的 一些自 主发展。一方面,因为开设了各种兴趣班及特长辅导等,学生能进一步得到各方面的发展;另一方面,辅导会挤占学生原来放学后或假期中用以课外实践、自由活动、作业完成的时间。假如有的学校变相地借机开展文化课补习等活动,则会在时间上、学习内容上直接加剧学生负担。
  虽然托管服务是针对“家长接送孩子有困扰”这个问题而推行的一项政策,在当下国家激发生育意愿的大背景下,的确有可取之处,但要知道教育绝不意味着简单地填补时间,成长绝不意味着学习内容满满。很多的教育研究早已证实,学生基于自身情况的课外活动、休闲、休息,以及与家长的互动交流等,也是一种自我完善,而且是学校生活无法替代的一种自我成长。因此,合理安排托管的服务内容,使未成年人在托管中能够良好地发展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情。
  托管服务如果只是单纯把学生的时间填满,从长远来看,并不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要求。特别是年龄越小,越会受认知水平所限,有些学生选择参加的服务项目不一定是其所愿,有可能是家长的意志。如果成人因为现实社会利益、社会矛盾等问题,强行剥夺未成年人的选择权、休息权、自由活动权,以及家庭教育时间,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们的成长规律。从这个角度来说,教育部门提出的“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尤为重要,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予以贯彻。
  伟大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当年在帕夫雷什中学里,每天只上半天课,下午则是学生开展各项活动的时间。他说:“对健康的关注,这是教育工作者首要的工作。孩子的精神生活、世界观、智力发展、知识的巩固和对自己力量的信心,都要看他们是否乐观愉快,朝气蓬勃。”并响亮地喊出了“健康、健康,再一个还是健康”的口号。他不允许低年级儿童在室内进行三小时以上的脑力劳动,反对让12至15岁的少年每天花费四五个小时去做家庭作业。他钻研了15年之久,为帕夫雷什中学制定了新作息制度,保证劳动和休息、活动与睡眠的适当交替。
  对照几十年前这位著名教育家的眼光,在活动安排上,我们要深刻反思和审视托管服务的相关活动安排。除了解决部分家长接送孩子的问题,其实更需要的是真正落实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员等参与方“自愿”的原则,既要减轻家长负担与担忧,也需家长承担起该有的、无可替代的家庭教育责任,采取更全面、更务实、更切合学生身心规律的举措,而非一味地时间加码、内容加码。
  课后服务方案制定时需要去审视的是,服务的内容设置是否符合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的有关法规,是否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当课后服务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和身心成长问题时,我们不得不提到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不难看出,这一规定已经明确禁止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过度的教育。但是,在面对延长在校时间、暑期托管这个情况时,很可能会出现“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的窘境。
  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去考虑,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才是恰当的。如果教育过度,对他们“健康成长”是不利的,也是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教育上经常提及两个词语:“学生立场”和“儿童视角”。但回到现实中,在考虑解决成人世界的社会问题时,常常会忘却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项必须贯彻的国家意志,课后服务方案不会与其相冲突,会做到解决社会问题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机统一。
  特别是在办学压力不断加大的现实环境下,有必要清醒地认识到:只有着眼学生及教育的长远发展,为“双减”顺利推行创造必要的客观条件,才会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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