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发布《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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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讯 11月22日,云南省教育厅发布《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要求,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审批(审核)、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线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年检。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培训机构,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对照《指标体系》实行量化计分,具体认定标准为:(一)合格:70分≤年检得分≤100分;(二)基本合格:60分≤年检得分<70分;(三)不合格:年检得分<60分。
《办法》明确,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等八种情形年检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的;(二)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的;(四)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等许可范围的;(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处以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八)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或不配合年检工作,或拒不接受年检的。
《办法》要求,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审批(审核)、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线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年检。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培训机构,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对照《指标体系》实行量化计分,具体认定标准为:(一)合格:70分≤年检得分≤100分;(二)基本合格:60分≤年检得分<70分;(三)不合格:年检得分<60分。
《办法》明确,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等八种情形年检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的;(二)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的;(四)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等许可范围的;(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处以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八)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或不配合年检工作,或拒不接受年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