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竞赛活动更好发挥育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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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活动组织举办“八个不得”
1.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3.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
4.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
5.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6.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7.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
8.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为学生发展兴趣、展示自我提供了平台,但长期以来,功利性目的导致一些竞赛活动偏离了教育方向,加重了学生学业负担,围绕竞赛的借机牟利带给家长诸多经济压力,引起社会诟病。
2018年9月,教育部发布《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逐步缓解了竞赛带来的培训热。在“双减”新背景下,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版《管理办法》做出哪些优化调整?如何引导竞赛活动更好发挥育人功能?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
精细管理,力求科学公平
连续3年公布通过审核的竞赛清单、取消学前教育阶段各类竞赛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竞赛……《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的成效,有目共睹。“但还存在着违规举办清单外竞赛、收费或变相收费、评奖过程不规范等问题。”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说。
为进一步提高竞赛活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在申报条件上,《管理办法》明确了竞赛活动主办方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和申报所需材料。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陈如平发现,实施预算、比赛用具、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等都是新要求。
在认定流程上,《管理办法》将“一年一申请”调整为“每3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主办方将更多精力放在竞赛活动组织上,避免出现因经常性的申请工作而陷入填写表格、整理材料等事务当中,平添过重负担。”陈如平说。
在组织要求上,上海市教委原副主任尹后庆关注到,针对个别竞赛活动中成人包办代替甚至弄虚作假的情况,《管理办法》规定,竞赛的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要求竞赛过程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有效保障了竞赛的公平性”。
记者还注意到,《管理办法》由以往教育部门单独印发,改为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这同样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按《管理办法》要求,需要对各主办单位的资质、运行状况、不良记录等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此外,部分企业违规开展竞赛或在参与承办时存在牟利倾向,极易产生违规行为,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为此,四部门联合印发文件,以便更好分工合作,管好竞赛。”该负责人说。
“八个不得”,明确公益性原则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一是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三是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四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五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六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七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八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同时,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同步纳入规范管理,加大了违规竞赛查处力度。
“这些规定直接剑指过去一段时间竞赛活动中出现的名目繁多的逐利现象和不法行为,将其逐一列出,意在坚决杜绝借机牟利的种种行为。”尹后庆说。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说:“为防止竞赛活动主办方将竞赛层层转包,出现问题时推卸责任,《管理办法》规定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针对花式变相收取各种费用、借竞赛名义开展培训、转嫁成本等问题,《管理办法》新增了防止各种变相收费的细化要求。”
“细致的规定不给竞赛违规可乘之机,进一步保障了竞赛的公益性,群众和学生利益得到了更好保障。”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田琳说。
全面发展,发挥导向作用
“规范有序地开展学生竞赛活动,促使竞赛活动更加符合教育规律,更加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更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无疑是此次管理办法修改的立足点和归宿点。”陈如平说。
目前,学生竞赛活动分自然科学素养类、人文综合素养类、艺术体育类三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这一规定将学科类竞赛活动直接从义务教育阶段排除,与‘双减’政策精神保持完全一致。学科类竞赛的‘瘦身’,有助于引导学生竞赛活动朝综合育人的方向转变。”陈如平说。
专家们认为,要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比赛环境,进一步消除学生、家长、培训机构和社会对竞赛的功利态度。为避免升学过程中出现功利化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任何竞赛奖项均不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的规定,杜绝把竞赛仅仅当作招生入学的“敲门砖”“入场券”。
“作为校长,还要提醒广大家长不要让孩子盲目参加竞赛,要基于兴趣和爱好去培养和参赛,理性看待竞赛的作用,倡导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突出个性发展。同时,学校也不为违规竞赛及培训提供场地,不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竞赛辅导班,不组织学生参加违规竞赛,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作出积极贡献。”田琳说。
(来源:《中国教育报》)
1.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3.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
4.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
5.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6.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7.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
8.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为学生发展兴趣、展示自我提供了平台,但长期以来,功利性目的导致一些竞赛活动偏离了教育方向,加重了学生学业负担,围绕竞赛的借机牟利带给家长诸多经济压力,引起社会诟病。
2018年9月,教育部发布《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逐步缓解了竞赛带来的培训热。在“双减”新背景下,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版《管理办法》做出哪些优化调整?如何引导竞赛活动更好发挥育人功能?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
精细管理,力求科学公平
连续3年公布通过审核的竞赛清单、取消学前教育阶段各类竞赛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竞赛……《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的成效,有目共睹。“但还存在着违规举办清单外竞赛、收费或变相收费、评奖过程不规范等问题。”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说。
为进一步提高竞赛活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在申报条件上,《管理办法》明确了竞赛活动主办方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和申报所需材料。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陈如平发现,实施预算、比赛用具、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等都是新要求。
在认定流程上,《管理办法》将“一年一申请”调整为“每3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主办方将更多精力放在竞赛活动组织上,避免出现因经常性的申请工作而陷入填写表格、整理材料等事务当中,平添过重负担。”陈如平说。
在组织要求上,上海市教委原副主任尹后庆关注到,针对个别竞赛活动中成人包办代替甚至弄虚作假的情况,《管理办法》规定,竞赛的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要求竞赛过程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有效保障了竞赛的公平性”。
记者还注意到,《管理办法》由以往教育部门单独印发,改为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这同样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按《管理办法》要求,需要对各主办单位的资质、运行状况、不良记录等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此外,部分企业违规开展竞赛或在参与承办时存在牟利倾向,极易产生违规行为,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为此,四部门联合印发文件,以便更好分工合作,管好竞赛。”该负责人说。
“八个不得”,明确公益性原则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一是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三是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四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五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六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七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八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同时,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同步纳入规范管理,加大了违规竞赛查处力度。
“这些规定直接剑指过去一段时间竞赛活动中出现的名目繁多的逐利现象和不法行为,将其逐一列出,意在坚决杜绝借机牟利的种种行为。”尹后庆说。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说:“为防止竞赛活动主办方将竞赛层层转包,出现问题时推卸责任,《管理办法》规定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针对花式变相收取各种费用、借竞赛名义开展培训、转嫁成本等问题,《管理办法》新增了防止各种变相收费的细化要求。”
“细致的规定不给竞赛违规可乘之机,进一步保障了竞赛的公益性,群众和学生利益得到了更好保障。”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田琳说。
全面发展,发挥导向作用
“规范有序地开展学生竞赛活动,促使竞赛活动更加符合教育规律,更加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更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无疑是此次管理办法修改的立足点和归宿点。”陈如平说。
目前,学生竞赛活动分自然科学素养类、人文综合素养类、艺术体育类三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这一规定将学科类竞赛活动直接从义务教育阶段排除,与‘双减’政策精神保持完全一致。学科类竞赛的‘瘦身’,有助于引导学生竞赛活动朝综合育人的方向转变。”陈如平说。
专家们认为,要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比赛环境,进一步消除学生、家长、培训机构和社会对竞赛的功利态度。为避免升学过程中出现功利化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任何竞赛奖项均不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的规定,杜绝把竞赛仅仅当作招生入学的“敲门砖”“入场券”。
“作为校长,还要提醒广大家长不要让孩子盲目参加竞赛,要基于兴趣和爱好去培养和参赛,理性看待竞赛的作用,倡导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突出个性发展。同时,学校也不为违规竞赛及培训提供场地,不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竞赛辅导班,不组织学生参加违规竞赛,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作出积极贡献。”田琳说。
(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