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印发职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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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魏淑敏)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近日,陕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制定《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
《细则》明确,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职业学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细则》强调,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在实习管理方面,《细则》要求,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履行协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不得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等。
在实习报酬方面,《细则》要求,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按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
此外,《细则》还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细则》明确,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职业学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细则》强调,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在实习管理方面,《细则》要求,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履行协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不得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等。
在实习报酬方面,《细则》要求,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按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
此外,《细则》还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