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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育人成效 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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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孔祥娜)为提升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的育人成效,近日,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从课程目标、课程设置、教育教学、教材建设、学分管理、组织管理、条件保障、评估督导等多个方面,为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提供遵循,确保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健康开展。
  《纲要》明确,公共艺术课程的设置包括美学和艺术史论类、艺术鉴赏和评论类、艺术体验和实践类等三种类型课程。美学和艺术史论类可开设艺术导论、美学概论、中西方美术史、中西方音乐史、文艺理论等课程;艺术鉴赏和评论类可开设音乐、美术、影视、戏剧戏曲、舞蹈、书法、设计等的鉴赏和评论类课程;艺术体验和实践类可开设艺术相关学科的体验和实践活动类课程,艺术体验和实践活动要尽可能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职业院校要将艺术课程与专业课程有机结合,强化实践,开设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拓展性艺术课程。公共艺术课程设置要体现完整性、连贯性、系统性,符合人才培养定位和要求,不能因人设课。
  《纲要》要求,高等学校要将公共艺术课程纳入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在美学和艺术史论类、艺术鉴赏和评论类、艺术体验和实践类这三类课程中通过学习和考核,取得2个学分方可毕业。其中美学和艺术史论类、艺术鉴赏和评论类课程至少取得1个学分。学校建立校外艺术实践体验等活动的记录制度,实施公共艺术课程工作方案,建立由校级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公共艺术教育教学部门具体实施的公共艺术课程工作机制。公共艺术教师承担的艺术社团指导、课外活动、课后服务等计入工作量。
  《纲要》指出,学校要建设一支以专职艺术教师为主体、以兼职艺术教师为补充的公共艺术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师人数,不低于在校学生总数的0.15%,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艺术教师总数的50%。
  《纲要》提出,实施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自评和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的评价与督导指标体系,定期对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工作开展评估、督导。鼓励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与当地中小学形成辐射带动,鼓励高等学校与地方共建共享剧院、音乐厅、美术馆、书法馆、博物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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