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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企业毁约成本, 保障应届生权益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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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到不足以支付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却错过了就业黄金期——这是上海某985大学材料方向研三学生李燃(化名)目前的处境。让他面临如此境遇的原因是:招聘企业毁约了。近日,某新能源汽车公司大规模裁员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被裁的应届毕业生在社交平台上留言:“学生转变为劳动者的第一步,就体会到了‘坑’”……当下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季,一些车企、互联网大厂出现毁约行为,打乱了那些刚从象牙塔迈入社会的大学生的就业规划,让很多人不知所措。
  用人单位招聘与应届大学生应聘虽属“双向选择”,但用人单位失信毁约的行为对应届大学生的利益损害近乎“灭顶之灾”。这不仅缘于其“熬夜准备面试、精心制作简历、练习英语口语等”为了应聘而做出的努力白费了,更在于其错过了很多机会。故此,保障应届毕业生的录用权益,就当提高“企业毁约”的失信成本。
  许多应届大学毕业生在面对企业毁约时留言称,这是他们由“学生转变为劳动者的第一步”,也是其踏入现实社会后的首次就业实践,遭遇此类“坑”着实让他们猝不及防。多位业内专家就此指出,企业毁约将严重影响毕业生就业信心,甚至使一些毕业生错过就业黄金期,较长时间找不到工作。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规划好用人招聘计划,避免、防止任意毁约行为。
  曾几何时,不少高校毕业生曾是三方协议的毁约方,用人单位希冀通过天价违约金来制约大学生毁约。鉴于大学生尚属无工资收入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能力有限,2019年教育部提出建议,违约金不得超过 5000元。但如今却是用人单位的违约失信,9000元的经济赔偿显然难以弥补应届毕业生的机会损失。比如应届毕业生在签约一些单位后通常可以直接获得落户资格;一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只面向应届生等,这种权益被剥夺的损失难以用金钱衡量。
  提高企业毁约违法成本,应当在现行劳动法规的框架下,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机会成本,并直接规定相应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并以包括求职者因准备入职而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租赁费以及错失其他工作机会而导致收入损失等实际情况为参考,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叠加核算其赔偿金。
  法律上虽有情势变更原则,但由用人单位自身失误而导致的“毁约”却不被法律认可。如果企业频繁毁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不仅要赔钱,还要面对社会舆论压力,相关部门可以将其纳入用工黑名单进行规制。如果某些企业在明知无法履行招聘承诺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招聘活动,就将构成恶意招聘行为。恶意招聘既损害应聘者权益,更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破坏。相应提高企业的赔偿标准,既可弥补受害者所受损失,也是在维护正常就业秩序和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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