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数字报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对如何改善考试作弊的一点建议
□黄明光
文章字数: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将构成犯罪。考试作弊入刑后,作弊案件数量却并未减少,反而出现了很多高科技作弊工具。例如,无线传输作弊工具、微型耳机、针孔摄像头、特制橡皮擦、对讲机等。
  考试作弊现象一直都是教育界的大问题,只靠立法是不能根治的,因此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去考虑、改善这一现象。
   从考生自我素质修养角度,缓解舞弊行为
  教育部公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对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考试的舞弊行为做出了一些处罚措施,力图构建我国特色的诚信考试体系。依据教育部的“办法”,我国部分高校可以建立大学生考试诚信档案。具体内容有:记录大学生每一次参加考试的真实行为,并且将大学生的诚信考试情况纳入个人诚信数据库中,作为企业、单位,选人、用人依据之一。争取从行政上有效地落实教育部的“办法”。
   从法制角度,处罚作弊活动
  教育部出台的“处理办法”是单一行政部门的规章,缺乏其他部门,尤其是司法机关的配合,执行力度不足。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前两个罪名,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代替考试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其中情节严重的,要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教育考试法”从法律的角度对各种考试的舞弊状况进行了科学定义,对考试的领导组织人员、命题专家的专业及学历、命题的方式、试题形式、考试方式,试卷的印刷、保管、保密,考试监督,考生成绩批改方法、评定等方方面面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严厉打击精心策划、有组织有团伙的舞弊案件,由公安、检察、法院机关追究组织集团及情节恶劣的个人的刑事、民事责任。“教育考试法”的制定可以进一步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和尊严,捍卫考试的公平性。对计划考试作弊的考生形成一定的震慑力度,用法律约束、制裁各类考试作弊行为,明确对于考试作弊的处理及法律责任。
   从考试组织角度,减少舞弊现象
  我国考试制度由于长期受计划体制制约,考试招生亦具备国家统一管理的特色。政府教育及招生考试部门是出题、录取、管理及监察官。这种政考合一的模式,降低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容易导致考试舞弊与录取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发生。因此,国内许多学者提出了通过招考分离,把国家教育、考试部门“权力合一”的行为转为独立分离、互相监督的新格局。
  国家各政府部门作为考试主导者,下放招生考试相关权力,把考试各种权力移交给学术考试部门,招生录取权由各类高校负责。同时,把参加考试权交给学校考生。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各类考试的宏观控制上,保障考试、改卷、招生的公正执行。
  首先,考试实行职能分离。政府教育部门、招生学校、各省考试院之间的分工不清导致职能交叉的短板。教育管理部门总管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各类考试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考试主管政府部门可以委托学术考试机构组织各类考试的各种活动,大力改革高校自主招生政策以及考生的择校录取自由权。各级各类中学履行教学职能,切实贯彻政府及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部门制定的国家课程标准,合理安排教学计划。专业考试机构负责不同考试的组织、出题、改卷工作。同时,努力完善考生动员、参加考试工作,提高考生与家长对考试评价的信效力度,从多个方面保障考试组织、评价、反馈的成效,向各类不同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参考数据。
  其次,责任分离。招考分离的重点是实现不同考试部门职能、责任、权力的明确分工与功能均衡,达到各自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明确责任,互不干涉;分清职责,互相协作。国家主管部门承担统筹,认真规划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构图,与专业考试机构、招生录取高校协同努力,保障不同部门执行的职能有效落实,明确为招考分离营造良好环境。主管考试的机构,要规范各类考试标准,使招生活动如期进行,保证学生教育、考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及不同高校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各级各类中学担负教育学生的责任,进一步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自己的教育,全面提高学生文化、技能、素质与动手能力。各级不同高校应该保证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在录取考生与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方面,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维护高校形象、确保教学水平逐步提升。社会专业考试部门尽到专业评价责任,坚守考试的专业性,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试评价体制以及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与此同时,加强对考生的预防作弊教育和专业考试师资队伍建设,引导广大教师开展考试评价讨论,加大社会公众对考试评价的诚信力度,树立自身的权威性。
  最后,落实考试方式和手段科学、合理分离。目前少数政府干部利用行政手段直接或者间接干涉考试、高校招生录取的个别事件也有发生。在一些地区,统一、单一的一次性考试成绩还是不少高校录取学生的标准,这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暂时无法改变及避免。各中学的领导、教师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过度注重考试分数,导致“应试教育”弊端特别显著。由此可见,在我国各类考试过程中,改革、落实招考分离仍然有非常大的阻力。因此,社会、政府、民众各方在不同类型考试中选取的形式各异的考试手段、方法及方式,务必有所侧重、突出特色、量身定制。其一,政府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手段由微观、细节管理向宏观、远景管理转变与改革,由直接插手向间接管理更新,避免、减少对考试机关、招生高校不必要的分外干预、干涉,运用科学政策合理引导,推进招考分离稳步、健康发展。其二,招生高校录取方式、手段进一步多样、多元化。高校具有自愿到需要的企业、行业、地区就业的定向录取考生,以及针对具备特殊技巧的学生破格、破 例录取 等招生 方法 及方式。其三,凸显各类中学教育办学、办班的特色,在考试分数、录取政策方面,鼓励不同类别中学创新办学模式,彰显特色,突出亮点,以便满足不同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发挥。其四,考试评价、打分成绩手段的特殊、多元化,进一步推行统一考试,各类学生学业、成绩水平考试、考查以及综合测评多元录取工作,加大实验一年多考、一年多次录取的创新办法及方式。采取各种措施,逐年降低一次性考试成绩对考生录取的影响,让考试回归优秀人才选拔、录取的本质。其五,进一步加强社会大众对各类考试成绩、录取工作的监督,避免社会单纯追求学历的不良倾向及思维模式,为优秀人才培养、选拔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从审核角度,防止代考行为
  我国古代就有查验考生身份的方法,考生进考场前,各类考官会严格审查考生身份。依据考生履历、证件,验明考生的真假,点名进场。考生持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生在进场前有专人仔细搜查。当然,古代这样的审查方法现在已经淘汰了,目前实行的是刷脸进入考场。
  人脸识别是通过摄像、大数据等技术在考试中的应用,有利于深入完善各种考试记录、促进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推进教育考试制度改革。与传统考试人工检查身份证、准考证 等各种 证件 的方式 相比,人脸识别功能的应用进一步完善了考试流程,优化了考试组织管理,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减少了考务人员的压力,更加有效地杜绝了违纪作弊行为的发生。在2013年以后,我国主要在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入学、司法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中进行了刷脸进入考场的尝试。
  世界上存在考试,自然就会有作弊行为。以上虽然从几个角度讨论了解决作弊行为的对策,但是依然存在不少短板。由此可见,减少各种考试的舞弊现象,还得从考生自身、社会大环境着手,多部门、多渠道做好防止考试作弊的事宜,探索的工作永远在路上。

陕西教育报刊社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