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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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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讯 近日,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试行办法》共包括十二章44条。包括总则、举办资质要求、办学管理、设置与管理、保障机制、附则。
  《试行办法》强调,主办高校要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招生简章等材料由主办高校统一印发,不得委托各院(系)、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对于发现涉及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校外教学点未经主办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主办高校要严格执行学生前置学历、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制度。主办高校对校外教学点的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所有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变更、勘误审查,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主办高校永久保存。
  《试行办法》明确,毕业设计(论文)要求与全日制毕业生相同,纳入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抽检比例不低于2%,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杜绝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的全日制本科生专业(成人高校除外)。主办高校要根据毕(结)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和《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福建省成人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据了解,福建省作为第一个出台《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省份,已经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试行办法》第七条对开展老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作了阐释和要求。《试行办法》提出,支持省内本科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老年大学、福建老年开放(互联网)大学依托校本部办学资源,面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探索开设老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通过“福建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平台,建立老年人学分银行个人账号和终身学习档案,存储学习成果,制定学分认定与转换规则,促进老年教育与学历继续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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